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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3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以200元的价格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向某某,然后与向某某一起在华蓥市柏木山村附近的空旷地吸食。

2、2019年12月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以200元的价格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向某某,然后与向某某一起在华蓥市柏木山村附近的空旷地吸食。

3、2019年12月22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位于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疑似物1袋,净重共计0.93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晶体状物、红色固体和绿色固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20年525

附: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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