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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田某某等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00年因吸毒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因吸毒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07年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1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07年6月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10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朝纪(曾用名黄东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园**号楼**门**号。2009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6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17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园**号楼**门**号。2007年10月16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1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曾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间以河北省廊坊市**道**小区**号楼**门**号为落脚点,伺机结伙实施入室盗窃。

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四人自河北省廊坊市**道**小区搭乘牌照号为冀RT****的出租车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沁水道交口处下车,后分别结伙伺机实施入室盗窃。

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于当日15时许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被害人芦某某家,由被告人田某某在楼道内望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钥匙模具及锡纸等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对室内房间进行翻动,盗走被害人芦某某放置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20900元,被告人黄某某欲离开时被下班回来的被害人芦某某发现拦阻,被告人黄某某挣脱后并同田某某乘出租车逃回河北省廊坊市。被盗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曾飞、黄朝纪于当日16时许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寻找目标实施入室盗窃,由被告人黄朝纪在楼道内望风,被告人曾飞使用钥匙模具及锡纸等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号楼**门**号被害人李某某家房门,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对室内房间进行翻动,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金手镯1个、金项链2条、金戒指1枚、蓝宝石1枚;后被告人曾飞又以同样方式使用钥匙模具及锡纸等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号楼**门**号被害人柳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被正在家中的被害人柳某某发现,被告人曾飞、黄朝纪遂逃逸并乘出租车返回河北省廊坊市。经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200元,其余物品因标的灭失且资料不详不予鉴定。被盗钱款物品均未起获。

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朝纪、曾某某同曾飞三人自河北省廊坊市**道**小区搭乘车牌号为冀RT****的出租车至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附近下车,后分别伺机实施入室盗窃。

被告人黄朝纪、曾某某于当日17时许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红桥区**小区**门**号被害人井某某家,由被告人黄朝纪在楼道内望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钥匙模具及锡纸等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对室内房间进行翻动,盗走被害人井某某放置于家中的GUESS牌手表1块、白金戒指2枚。经鉴定,被盗GUESS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60元,其余物品因标的灭失且资料不详不予鉴定。被盗物品已起获。

被告人黄朝纪、曾某某、曾飞于2019年12月23日在本市红桥区佳园北里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部分被盗物品购买凭证,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曾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崔某某、秦某某、黄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芦某某、李某某、柳某某、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朝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被告人曾飞、黄朝纪、被告人黄朝纪、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曾飞、黄朝纪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静

检察官助理:孙蓝星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曾飞、黄朝纪、曾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起诉书二十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其他随案材料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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