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3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居住地:成都市郫县区**镇**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大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黄小某、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他人身份先后成立并由自己控制的荥经**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上述公司后,黄小某以销售钢材为掩护,通过“票货分离”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累积进项。2014年年底,被告人黄小某为扩大进项来源与舒某某(另案处理)合作,以黄小某控制的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取代舒某某经营的“成都**通讯材经营部”,从深圳**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黄小某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3%至10%“点子费”的价格卖给成都**机电有限公司、简阳市**标件厂等34家公司、企业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某某任黄小某公司会计、被告人马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二被告人在明知黄小某利用控制的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积极帮助其认证抵扣进项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乐山市**轴承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金额233317.40元,税额共33900.83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4%左右的点子费价格向成都**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379373.25元,税额共2O0421.7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点子费价格向简阳市**机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47999.00元,税额共50563.96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4.2014年7月,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7%点子费价格向成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1511683.OO元,税额共219646.26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5.2014年4月,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7%点子费价格向四川**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541004.25元,税额共369205.8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6.2015年9月期间,黄小某以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7%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775.O0元,税额共33967.3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7.2014年5月,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5%点子费价格向成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20 021.70元,税额共2O6327.94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8.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7.5%点子费价格向荥经县**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1份,价税合计37237764.60元,税额共5410615.5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9.2014年7月,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点子费价格向简阳市**标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985506.29元,税额共288492.37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0.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黄小某以其控制的雅安**工贸公司、荥经县**贸易公司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6%、6.7%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4286.50元,税额共84896.3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1.2O14年10月至11月期间,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8%的价格向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86944.10元,税额共27162.8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2.2O14年10月至2O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5%点子费的价格向天全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1份,价税合计69393168.00元,税额共10082769.04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3.2O14年11月,被告人黄小某以其控制的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5%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原名“成都**计量技术中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价税合计5017421.95元,税额共729027.16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4.2O14年7月至2O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荥经**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5%-7%点子费的价格向四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49557.00元,税额共268739.0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5.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成都**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8.5%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物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22904.50元,税额共192216.8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6.2O15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7.5%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实验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合计15983158.90元,税额共2322339.2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7.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黄小某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7%-7.5%的价格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6736.96元,税额共271235.2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8.2O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5%的价格向成都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0411.50元,税款共84333.2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19.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5%-6.8%点子费的价格向四川省简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279421.70元,税额共185898.8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8%-10%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沙湾区**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1640.0O元,税额共62716.9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1.2O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8%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4223905.OO元,税额共613729.73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2.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以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0%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15865.00元,税额共74954.7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3.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0%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7010.00元,税额共112898.91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4.2015年8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6.8%点子费的价格向简阳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386449.50元,税额共56150.77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5.2O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以利用其控制的绵阳**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0%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铸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56095.0O元,税额共22680.47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6.2015年9月至2O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以其控制的绵阳**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9%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沙湾区**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9830.O0元,税额共45018.03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7.2O15年10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点子费的价格向四川省简阳市**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744.00元,税额共33962.8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8.2O15年12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7.5%点子费的价格向四川**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186375.00元,税额共172379.24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9.2015年12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9%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铸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12455.OO元,税额共88989.2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0.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绵阳**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7%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705525.50元,税额共683708.8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1.2016年1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7.3%点子费的价格向成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O59999.92元,税额共299316.18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2.2016年3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8.5%的价格向峨眉山市**冶金铸造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5100.00元,税额共32706.84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3.2O16年3月,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0%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O300.0O元,税额共43633.34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4.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某利用其控制的雅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金额8.5%点子费的价格向乐山市沙湾区**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6908.00元,税额共60576.37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综上,被告人黄小某、张某某、马某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4份,价税合计金额161495657.52元,税款合计23465182.12元。违法所得10456760.61元。
二、被告人黄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小某酒后驾驶川A9****黄色大众小轿车从成都茶店子出发准备前往华侨城,行驶至交大路下穿隧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6】01012O8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黄小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2mg/100m1。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黄小某在缅甸佤邦邦康特区辖区内被缅甸佤邦警察局抓获,2O19年12月11日,缅甸佤邦司法委在中国永和口岸(云南临沧与佤邦交界处)将被告人黄小某移交临沧市沧源县公安局,随后,沧源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黄小某在永和口岸移交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O16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小某、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某、张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4份,价税合计金额161495657.52元,税款23465182.12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黄小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被告人黄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小某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小某、张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小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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