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11月22日被假释,2016年9月5日假释矫正期届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为骗取孙某某钱财,冒充电信公司员工,使用微信(微信号:LFH1200****,昵称:没心没肺)与被害人孙某某(微信号:sunchengweixin****,昵称:扁担)联系,称:孙某某曾经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办理的合约机业务的手机号码欠费,要求孙某某向其交纳所欠的电话费。孙某某受骗后,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间,通过上述其使用的微信号向上述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多次转账,累计转款5950.65元。黄某某将骗得的前述钱款占有,并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并得到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黄某某和孙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曹 勤
检察官助理 : 谭 昊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62839****、1362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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