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号。2015年5月12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是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会所的老板,该会所除设置正常的足疗、刮痧、按摩项目,还设置218元和298元价位的按摩手淫服务,338元和418元的按摩口交服务项目。其中298元、418元价格主要针对由摩托司机介绍来的客人,每介绍一名客人摩托司机获得80元回扣。该会所于2018年4月开始纠集刘某某、黎某某、冉某某等20多名女技师在该会所的第三、四层楼的按摩房提供口交、手淫服务。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会所总管理;同案人文某某(已判决)负责会所的全面管理,主要负责楼面值班,发放工资;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同案人雷某某(已判决)是该会所部长,负责在四楼接待客人,安排房间以及技师;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是负责一楼的保安以及接待客人上楼消费;同案人崔某某(已判决)负责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技师,时常负责发放提成。2019年6月13日凌晨,惠阳区公安分局古井所对**会所第三、四层进行清查,分别在该会所内319号、415号、417号三间按摩房抓获刘某某、黎某某、冉某某、温某某、李某乙、幸某某等6名卖淫嫖娼人员(均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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