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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小将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黄小将,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房。因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22日至6月18日、2020年7月17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丙(在逃)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被害人刘某某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刘某某的4只羊。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刘某某被盗的4只羊价值为6860 元人民币。

二、2012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符某乙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符某乙的6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符某乙被盗的6只羊价值为11840 元人民币。

三、2012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被害人江某某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江某某的14只羊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江某某被盗的14只羊价值为19600 元人民币。

四、201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韩某乙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韩某乙的5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韩某乙被盗的5只羊价值为8000 元人民币。

五、2012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已判决)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符某甲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符某甲的12 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符某甲被盗的12 只羊价值为26880 元人民币。

六、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办事处**村委会**村被害人潘某某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其的11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潘某某被盗的11只羊价值为23040元人民币。

七、2012年5月5日晚,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被害人韩某甲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韩某甲的3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韩某甲被盗的3只羊价值为5760元人民币。

八、2012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被害人陈某乙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陈某乙的8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韩某甲被盗的8只羊价值为16000 元人民币。

九、2012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蔡某某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蔡某某的7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蔡某某被盗的7只羊价值为17380元人民币。

十、2012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林某甲的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林某甲的7只羊。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林某甲被盗的11只羊价值为24900元人民币。

十一、2012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从海口市窜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张某乙羊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张某乙10 只羊。

经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2年5月28日蔡某某的羊被盗现场提取送检双喜烟蒂1号检出的DNA是陈某甲所留;送检双喜烟蒂2号检出的DNA是张某甲所留。2012年5月4日李某甲的羊被盗现场提取送检矿泉水瓶3号检出的DNA是张某甲所留。

2020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黄小将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笔录、犯罪记录查询表、琼AB****车辆行驶轨迹、通话清单(四份)、账户交易明细、机主身份详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丁、林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甲等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小将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两份)、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三份)、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两份);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八份)、同案犯张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同案犯陈某甲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将伙同他人先后十一次在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秘密窃取他人的生羊,共价值人民币160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小将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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