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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曾天龙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号。2012年3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永付,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号。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5月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天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31988********,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号。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经合谋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厂附近,由被告人曾天龙、黄某某以拾钱平分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密码,并通过调包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随后由被告人冯永付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0元。得手后,所得款项被三人分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等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曾天龙、冯永付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和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四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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