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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杰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阿二、老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杰,曾用名:黄亚十,别名:阿十,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商量来上思购买毒品运回钦州市大直镇吸食。

2019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用手机号1367777****打电话给手机号为1650735****的上思籍男子,双方商量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黄某某告诉上思籍男子要购买人民币4500元的毒品。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杰驾驶租来的蓝色小车(车牌桂A****C)到达上思县高速公路出口旁的加油站,黄某某打电话联系上思籍男子,双方约定在上思县长隆水上乐园附近交易,黄某某与上思籍男子见面后,通过微信转帐给上思籍男子(微信昵称:土**)人民币4500元,由黄某杰跟上思籍男子去拿毒品,黄某杰在长隆水上乐园后的水泥路旁拿到毒品,黄某某去接黄某杰一起回钦州市大直镇。当天两人购买到约11克毒品,大部分毒品由黄某某、黄某杰拿来吸食。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打电话联系上思籍男子购买毒品,双方商量以每克人民币420元的价格交易48克左右的毒品。 22时许,黄某某和黄某杰带着人民币19000元驾驶租来的蓝色小车(车牌桂A****C)到达上思县高速公路出口旁的加油站,黄某某打电话联系上思籍男子,双方约定在上思县长隆水上乐园附近的甘蔗地交易,黄某某、黄某杰与上思籍男子见面后,由黄某杰跟上思籍男子去拿毒品,黄某杰把人民币19000元交给上思籍男子,因钱不够,黄某杰用微信(昵称老虎仔)转帐给上思籍男子(微信昵称:土**)人民币1100元,上思籍男子退给黄某杰人民币200元。当天双方交易约48克左右毒品。黄某杰在长隆水上乐园后的水泥路旁的一块蓝色铁皮板下草丛中拿到毒品后,黄某某、黄某杰一起开车走二级公路回钦州市大直镇。两人驾车到上思县“牛屎坳”半坡时,毒瘾发作,便从购买的毒品中取下一小块毒品来吸食,吸食剩下的小份毒品用一张面额人民币50元的纸币包好放在烟盒中,购买的毒品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在车辆副驾驶座前的储物柜里。黄某某、黄某杰驾车到上思县公正乡木材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依法搜查,在黄某杰的左后裤袋查获人民币156元(面额50元一张、面额20元四张、面额10元二张、面额5元一张、面额1元一张);在黄某杰搭乘的车辆内中空挡上查获移动电话一台(直板触屏黑色外壳OPPO牌);在黄某某的右前裤袋内查获人民币35元(面额10元三张、面额5元一张),在黄某某驾驶车辆的驾驶室仪表盘上查获移动电话一台(直板触屏白色外壳OPPO牌);在黄某某、黄某杰被抓获现场查获小汽车一辆(蓝色观致牌、车牌桂A****C),黄某某驾驶的、黄某杰搭乘的车辆内副驾驶座垫上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一包(黑色塑料包装,经称量净重47.84克);在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查获香烟盒一个(红塔山牌),在烟盒内查获锡纸一张、纸管二根、50元人民币包裹的毒品一小粒(经称量净重0.22克),在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查获人民币71元(面额1元一张、面额10元三张、面额20元二张),后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6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杰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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