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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家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黄家成(曾用名:黄家俊),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号之一盗窃罪,于2020年825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家成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从化大桥附近,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湘A7****号牌黄色博斯特牌小汽车以人民币19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龙某某,后驾车搭载同案人罗某某、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尾随被害人龙某某驾驶该车至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46号维也纳酒店停车场,指使两名同案人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后将车辆先后藏匿在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北星大道一商铺和从化区江埔街江村村沙塱队的果园里。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该车。经鉴定,湘A7****号牌黄色博斯特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湘A7****号牌黄色博斯特牌小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

2.书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交易材料、转帐记录、收据等;

3.证人童某某、黄某某、邝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家成和同案人罗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检验报告;

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成结伙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18

                                   

附件:

1.被告人黄家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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