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19年10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小区**栋**梯**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19年8月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海丰县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可塘镇罗山村委会楼雅村客头山地段(总面积31330平方米,2005年被可塘镇政府征用,2006年已办理国土证,国土证号:1.海府国用(2006)第003****/040****号;2.海府国用(2006)第003****/040****号)准备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6月19日批准立项),对该地进行平整,建围墙、简易房、水电及监控等设施。
2018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乙、黄某丙(均已起诉)等人在东莞市凤岗镇七天酒店对面的一家饭店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商讨楼雅村客头山地段“维权”事宜。9月2日,黄某乙、黄某丙从楼雅村老的维权小组财务胡某某那里支出人民币26300元经费(该经费需经被告人黄某丁签名同意后才能支出)。9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丙、黄某乙再次召集黄某戊、黄某已、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黄某1、黄某2、黄某3(均已起诉)等30多人在城东镇台冲君旭饭店聚餐,决定于9月8日10时到楼雅村伯公庙聚集,并通过“楼雅村农民兄弟团结自卫队”(群主黄某某)等微信群群发告示告知楼雅村村民,号召村民于9月8日10时到楼雅村伯公庙附近聚集后到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进行阻工“维权”。
2018年9月8日上午,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事先购买好一次性口罩、草帽、锄头、铁撬、大铁锤、木棍、油漆等工具存放在楼雅村伯公庙,由黄某2购买好盒饭等供前来的村民食用,购买的费用从“维权”经费(人民币26300元)中支出。约有100多名村民到达后,黄某丙向村民分发一份“沉痛告知楼雅村全村同胞书”,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先后发言煽动村民积极参与“维权”阻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客头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需挖坑种水果树苗为名,指挥、安排黄某4等人用三轮车载锄头等工具到混凝土搅拌站围墙大门口分给阻工村民,由被告人黄某某切断工地的总电源,致监控设备失效,黄某乙、黄某1先持铁锤、锄头砸打工地的监控设备,黄某戊持十多瓶红油漆分给黄某5、黄某6等人在围墙上写“还我田地、还我耕地”,指挥黄某1、黄某3、黄某7及黄某8(另案处理)等人用锄头等工具打砸工地集装箱办公室的门窗、空调、监控设备(价值人民币10637元)、围墙等。可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的民警、辅警先后到达现场进行劝阻。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9(另案处理)等人用手中的工具威胁、袭击执勤民警、辅警,在被执勤民警、辅警戴手铐控制后,部分村民起哄将其强行抢走。打砸过程共造成执勤民警、辅警陈某甲、陈某乙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等八人的伤势均属轻微伤。
2019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海丰县**镇**区**栋**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 年 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验、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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