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二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黄宝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晋安区**路**号**小区**座**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金泉,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先武,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顺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安,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罗源县**镇**路**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路**号**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庆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队。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亦清,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街**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俊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建喜,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闽侯县**镇**村**路**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论弟,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城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公寓**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国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瑞丽市**镇。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盛行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8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79********,傣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栋,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世庆,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仕,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大厦**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宝国、陈某某、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林仕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宝国先后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等人共谋,由张某某、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等人长期驻扎云南瑞丽,通过被告人黄栋或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雇佣国内货车,经被告人杨世庆、岩闷等人承包经营的非海关设关的渡口码头前往缅甸,向“老王家”、“咪咪家”、“四川婆”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黄宝国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及闽侯县龙台山的羊场,由黄宝国等人进行销售,销售款由黄宝国等人按每车收取一万余元的固定费用并扣减运费等费用后,所剩款项交由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等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分成。被告人刘安入股黄宝国的羊场,并负责接收缅甸羊、称重、点数、记账及收付款等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黄宝国指使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栋或黎某某等人的介绍,雇佣国内货车前往缅甸,向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经杨世庆等人轮渡至非海关设关的渡口码头走私入境,后运往黄宝国、刘安等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的羊场进行销售。经统计,2016年4月9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黄宝国、刘安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532.411吨,数额达人民币1463.64万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受被告人黄宝国指使,被告人王亦清、陈德华与张某某共同出资,由王亦清、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栋等人的介绍调配,雇佣国内货车前往缅甸,向“噶羊家”、“老王家”、“嘎啦媄媄”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等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的羊场进行销售,销售款由黄宝国等人按每车收取一万余元的固定费用并扣减运费等费用后,所剩款项交由张某某、王亦清、陈德华等人共同分成。被告人杨世庆通过其承包经营的非海关设关渡口景砍码头,帮助王亦清、张某某等人将缅甸疫区活体山羊轮渡偷运入境,还安排人员看水望风,护送装载走私羊的货车入境后顺利逃避海关监管运往福建,杨世庆从中收取“船费”、“码头费”、“过路费”等费用。经统计,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王亦清、陈德华、杨世庆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434.838吨,数额达人民币953.3384万元。
3.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黄宝国指使被告人吴庆国,通过被告人黄栋等人的介绍调配,雇佣国内货车前往缅甸,由吴庆国出资向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经被告人岩闷等人经营的非海关设关渡口码头走私入境,后运往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等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的羊场进行销售,销售款由黄宝国等人按每车收取一万余元的固定费用并扣减运费等费用后,所剩款项交由吴庆国所有。经统计,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黄宝国、刘安、吴庆国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944.3665吨,数额达人民币2072.5854万元。
4.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受被告人黄宝国指使,被告人吴庆国、陈德华、王亦清、张俊魁共同出资,雇佣经被告人黄栋或黎某某等人介绍的国内货车前往缅甸,向“老王家”、“咪咪家”、“金三角”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等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及闽侯县龙台山的羊场进行销售,销售款由黄宝国等人按每车收取一万余元的固定费用并扣减运费等费用后,所剩款项交由吴庆国、陈德华、王亦清、张俊魁共同分成。被告人黄栋明知被告人黄宝国等人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仍予以介绍调配国内货车从事上述运输工作。被告人岩闷通过其承包经营的非海关设关渡口项赛码头,帮助吴庆国、陈德华、王亦清、张俊魁等人将缅甸疫区活体山羊轮渡偷运入境,岩闷从中收取费用。经统计,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黄宝国、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2960.189吨,数额达人民币6351.6249万元;被告人岩闷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994.447吨,数额达人民币2118.7777万元;被告人黄栋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552.628吨,数额达人民币1271.276万元。
(二)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洪建喜与被告人钟先武、李顺云共同出资,并由洪建喜与钟先武、李顺云指派的被告人盛行林等人长驻云南瑞丽,通过被告人黄栋或黎某某等人介绍,雇佣货车前往缅甸,向“老王”、“老周”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等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的羊场以及陈某某、洪建喜等人位于福州闽侯县竹岐羊场进行销售。经统计,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洪建喜、钟先武、李顺云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2602.8045吨,数额达人民币5653.7869万元;其中,由被告人黄宝国、刘安等人负责销售的缅甸疫区的走私活体山羊共计975.4755吨,数额达人民币2115.6498万元。
(三)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黄金泉、黄论弟、黄城文等人共同出资,向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黄金泉、黄论弟、黄城文等人租用的福州榕新圈羊场销售,所得利润共同分成。其中,被告人黄金泉负责实施并指挥人员前往缅甸从事采购疫区活体山羊、绕关走私入境等事宜;被告人黄论弟负责管理租用的福州榕新圈羊场,接收并销售上述疫区活体山羊;被告人黄城文系羊场财务,负责上述采购、销售走私活羊的记账、结算、收付款等事项;被告人刘国文受雇于被告人黄金泉,负责在缅甸购羊、点数、过磅、装车,以及在中缅边境联系渡船,看水望风,绕开海关监管口岸,将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偷运入境等具体事宜。经统计,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黄金泉、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1483.704吨,数额达人民币3857.63037万元。
(四)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洪建喜与被告人钟先武、李顺云,以及被告人黄金泉、黄论弟、黄诚文等人共同出资,雇佣江西三兄弟“老大”、“老二”、“老三”等货车司机或联系被告人黄栋及黎某某派遣车辆,并经“巷赛”、“广拉”、“半坎”等渡口前往缅甸,向“老三家”、“老头家”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陈某某、洪建喜等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的竹岐羊场或黄金泉、黄论弟、黄城文等人租用的福州榕新圈羊场进行销售,所得利润共同分成。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钟先武、李顺云、黄金泉作为股东,负责实施并指挥人员从事上述缅甸疫区活体山羊的采购、偷运走私、销售等事宜;被告人黄论弟负责管理租用的福州榕新圈羊场,接收并销售上述疫区活体山羊;被告人黄城文系福州羊场财务,负责上述采购、销售走私活羊的记账、结算、收付款等事项;被告人洪建喜作为股东,与被告人盛行林、刘国文分别受被告人陈某某、钟先武及李顺云、黄金泉指派,负责前往缅甸购羊、点数、过磅、装车,并在中缅边境联系渡船、看水望风,将上述疫区活体山羊走私入境等具体事宜。经统计,2016年10月3日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洪建喜、李顺云、钟先武、黄金泉、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2790.227吨,数额达人民币5584.2826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盛行林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886.841吨,数额达人民币1992.09963万元。
被告人林仕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缅甸疫区活体山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向陈某某购买并予以销售。经统计,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林仕收购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缅甸疫区活体山羊共计181.135吨,数额达人民币403.649万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林仕的羊圈中所购买的上述缅甸疫区活体山羊103只被查扣,经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出口蹄疫、蓝舌病、牛结核杆菌等疫病。
(五)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钟先武、李顺云共同出资,经被告人黄栋等人介绍,雇佣国内货车前往缅甸,向“老王”、“阿金”等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交由黄宝国代为销售或直接销售给被告人林仕、“潘应仙”、 “老周”等客户。期间,被告人盛行林与“唐福江”、“赵永祥”等人先后受雇于被告人钟先武、李顺云,前往缅甸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经统计,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钟先武、李顺云以上述方式走私缅甸疫区的活体山羊共计1790.077吨,数额达人民币3786.763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走私的缅甸疫区活体山羊(相片)、作案工具等物证;
2.账本、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熊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黎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宝国、陈某某、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林仕的供述和辩解。
5.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7.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 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泉、李顺云、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黄论弟、黄城文、黄栋、杨世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宝国、陈某某、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缅甸非法购买、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疫区偶蹄动物活体羊并走私入境且在境内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黄宝国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5847.28吨,数额达人民币12956.838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5393.0315吨,数额达人民币11238.0695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金泉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4273.931吨,数额达人民币9441.91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钟先武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7183.1085吨,数额达人民币15024.8332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顺云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7183.1085吨,数额达人民币15024.8332万元;被告人刘安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5847.28吨,数额达人民币12956.838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庆国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3904.5555吨,数额达人民币8424.210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亦清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3395.027吨,数额达人民币7304.963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德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3395.027吨,数额达人民币7304.963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俊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2960.189吨,数额达人民币6351.6249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洪建喜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5393.0315吨,数额达人民币11238.06953币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论弟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4273.931吨,数额达人民币9441.91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城文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4273.931吨,数额达人民币9441.91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国文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4273.931吨,数额达人民币9441.91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盛行林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886.841吨,数额达人民币1992.0996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岩闷参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994.447吨,数额达人民币2118.7777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栋参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552.628吨,数额达人民币1271.276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世庆参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羊共计434.838吨,数额达人民币953.3384万元,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宝国、陈某某、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国文、盛行林、岩闷、黄栋、杨世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黄栋、杨世庆、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仕收购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缅甸疫区活体山羊共计181.135吨,数额达人民币403.64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姝娜
代理检察员:翁琳玲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宝国、陈某某、黄金泉、钟先武、李顺云、刘安、吴庆国、王亦清、陈德华、张俊魁、岩闷、黄栋、杨世庆、洪建喜、黄论弟、黄城文、刘国文、盛行林、林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六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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