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黄宝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8********,务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县**镇**村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8日被假释。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宝华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黄宝华酒后无证驾驶闽E77****号牌小轿车,途径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东莞市交警支队凤岗大队执勤查获。查处过程中,黄宝华抗拒执法,操作车辆倒车导致执法人员即被害人郑某某、郭某某被碰撞倒地。经鉴定,郑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损伤为轻微伤;郭某某外伤致左膝部一处0.03cm2擦伤,损伤未达轻微伤。经鉴定,黄宝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2.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宝华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宝华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危险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宝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宝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宝华被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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