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得知叶某某(已判刑)缺钱用以后,提出可以去找同村成某甲要钱,随后把叶某某、向某某(刑满释放)、郭某某(刑满释放、已死亡)一行三人带到被害人成某乙附近后离开。之后,叶某某、向某某、郭某某敲开被害人成某乙的门以后,采取持刀、言语胁迫等方式,抢走被害人成某甲人民币50元和1部迪比特手机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手机物证照片;2、刑事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成某甲的陈述;4、证人叶某某、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佩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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