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罗某甲提出分手并多次拒绝复合,黄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凌晨5时许携带菜刀、农药、白酒,驾驶川BR****白色长安牌轿车至江油市**镇**村罗某甲家,在罗某甲家围墙处拿了一根木棒后潜入二楼卧室,再次向罗某甲提出复合,被拒绝后便持木棒打击罗某甲头部,罗某甲之子罗某乙(殁年8岁)见状哭叫,黄某某又持木棒打击罗某乙上身部位,随即又拿出携带的菜刀砍罗某甲的头部、面部、颈部、手臂等部位。因罗某乙一直哭叫,黄某某又持菜刀砍罗某乙头部、面部、颈部、手臂等部位,在罗某乙求饶并不再哭叫后停止,黄某某再次持菜刀砍罗某甲的上半身部位。作案后黄某某将罗某甲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拿走,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罗某乙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罗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机械性损伤(砍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鸣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卷,光盘1卷共计三十九张。
4.本案作案工具菜刀、木棒等物品三十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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