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官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安置房**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官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黄官军在三台县潼川镇青少年宫菜市场买菜时发现被害人羊某某穿着宽松容易下手扒窃,于是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后黄官军从三台县潼川镇青少年宫沿西顺城街的人行道一路尾随羊某某。行至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扳手厂宿舍外路段时,黄官军趁羊某某不备,用扒窃的方式从羊某某上衣左侧衣兜内盗窃VIVO牌Y7S触屏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不认识的一名中年女子,并将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VIVO牌Y7S触屏手机价值人民币975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官军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被告人黄官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羊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官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58号;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官军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官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官军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安置房**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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