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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郑某某家,将郑某某卧室里的苹果6s plus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玉手镯1个盗走,黄某某将盗窃的物品送给其女朋友杨某某,案发后所盗窃的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前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83元。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鲁某某家,将鲁某某家二楼卧室的现金人民币7610元盗走。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涪陵区**镇**路**被民警抓获归案,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6s plus手机、黄金项链、玉手镯照片的物证。

2. 接收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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