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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贤),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8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1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博白县文地镇镇政府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

2、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在博白县文地镇镇政府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12克)、毒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为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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