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9********,汉族,文盲,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0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田某某,女,29岁,河北省保定市人。
被害人杨某某,女,44岁,四川省彭州市人。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小南街望蜀里7栋45号店铺的吧台内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Vivo牌X27手机盗走。同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大街175号-181号意诚门窗店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苹果牌iPadair2平板电脑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 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鸣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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