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华生、人称:黄华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莫光焕、黄仁海、黄才炎、莫光京、黄才祥(均已判刑)等人受他人指使,以黄仁科向有关部门反映硬化道路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持刀等器械到博白县文地镇文龙开发区黄某甲家里将黄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伤情属于重伤、九级残疾。
2.2012年7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莫光焕、黄仁海、黄华利、莫光京、黄才祥(均已判刑)等人,以李某某曾殴打过黄强为由,持枪到博白县文地镇旺文公路的**保健中心对面处,将途经该处的李某某打伤。经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3.2013年3月12日13时许,黄宇(已判刑)以黄某乙到其位于博白县文地镇开发区的工地闹事及辱骂其为由,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莫光焕、黄仁付、黄观友、黄英奎、黄宏武、黄宗福、莫光京(均已判刑)等人,持铁水管、枪等器械到博白县文地镇火车站“**饭店”门口处将黄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伤情属于轻伤一级以上。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故意伤害三起,其中致一人重伤、九级残疾,致二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九级残疾,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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