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6********,汉族,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盗窃,于2015年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10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11月2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处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村**号门口,用手动接线打火启动电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爱玛牌电动车一部(车牌号鼓楼*****、型号TDR391Z-1、车架号8762219********),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湖塍小区门口附近,经曾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介绍,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与聂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案电动车一部、赃款现金人民币900元、淡蓝色一次性口罩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9元,现该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淡蓝色一次性口罩、赃款人民币、被盗电动车等物证照片;
2.书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信息、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1021号关于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5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