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村民小组,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巷**号**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镇**村**街**巷**号**房准备睡觉,因距离其租房约30米处的**村**的广场处有人在跳舞并播放的音乐音量较大,影响黄某某睡觉。黄某某拿出弹弓,朝跳舞的人群中多次弹射钢珠,致在该处跳舞的被害人谢某某两次被射中锁骨位置,谢某某受伤后,群众在附近地面找到钢珠并报警。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303房将黄某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弹弓及钢珠。经鉴定,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童某花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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