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奕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黄奕金和被害人史某某、吴某某、符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公寓楼下商谈租车及承运项目,黄奕金以收取路线押金为由骗取了符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吴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史某某人民币30000元。6月11日,黄奕金又将三名被害人约到蓝天路的**三楼喝茶商谈租车事宜,黄奕金以现使用的车辆不符合运输要求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押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6月18日,黄奕金以要支付货车的租金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6月11日至6月24日,被告人黄奕金以帮助被害人翁某某租车为由,先后骗取翁某某人民币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书、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承运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符某某、吴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奕金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奕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奕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78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奕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奕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奕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宇翔
书记员:陈曼萍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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