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黄天顺,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村(自报)。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天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后通过微信群联系买主,以人民币850元销赃。
2.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天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联统牌电动车盗走,后被交警查扣。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天顺伙同张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商务中心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天顺通过微信群联系买主,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900元销赃。
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黄田街道**工业区旅馆**房抓获被告人黄天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指认案发现场的照片,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微信截图及指认;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叶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天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天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天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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