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房。201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新宁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新宁县**乡**村**号,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永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104196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巷**号**房。2006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因减刑于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潘永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 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潘永平和购毒人员黄某甲等人(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德政中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4120元和白色透明晶体状物2小包(共计净重15.0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莲溪里上五巷住所内缴获千斤顶1个、金属模具1个、白色粉末状物品2罐、粉碎机1个和银行卡3张。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从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石桥头上九巷住所内缴获白色块状物16包(共计净重175.62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透明晶体状物5包(共计净重4.7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1把和冰壶1个。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永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毓桂三巷的家中缴获白色粉末状物2包(共计净重0.57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1包(共计净重0.54克,经检验,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玻璃器皿8件和手机4部,从其位于广州市越某某文明路文德七巷的家中缴获白色块状物2包(共计净重121.03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9包(共计净重45.54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5包(共计净重93.00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粉末状物1包(净重0.00克,经检验,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红色颗粒状物3包(共计净重11.13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干草状物1包(净重42.07克,经检验,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现金人民币53800元、港币5800元、银行卡2张、冰壶1个、电子称1个和塑料袋20个。
2009年9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和郭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又和被告人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一子黄某乙,经广州市越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黄某某、覃某某和黄某乙符合亲生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潘永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永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潘永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永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永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19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潘永平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14册、光盘44张;
3. 缴获的毒品、毒资、冰壶、电子称、作案工具手机一批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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