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1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村**号。2002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自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自报)在惠州市惠城区**号小区**街**巷**房内盗得被害人蒋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得逞后在隔壁**房内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长城牌笔记本电脑、一瓶500ml五粮液白酒(均无法估价),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无法缴回。
二、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和同案人饶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惠州市惠城区**大道与**路路口**内盗得三个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约人民币1010元。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667.7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自报)、黄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报)、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报)、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自报)、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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