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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天才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天才,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黄天才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号**楼家中容留周某某、冉某某、刘某某、贺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天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才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天才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天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光荣

检察官助理:罗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天才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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