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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天伦、周某强盗窃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黄天伦,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镇公租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巷**号**栋**。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黄天伦和周某强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附近。由周某强掩护,黄天伦将被害人王某某女儿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盗走。2020年10月5日,民警从周某强处将该手机扣押。经认定,该手机价值2605元。

2020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天伦和周某强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附近。由周某强掩护,黄天伦将被害人包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2020年10月5日,民警从周某强处将该手机扣押。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765元。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西路林业局对面的街道上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黄天伦、周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现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雨伞一把;

2.书证:手机销售发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3.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彭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函》;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天伦、周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天伦、周某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洁

                                               检察官助理: 肖怿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天伦、周某强现被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的手机两部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一部手机、雨伞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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