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黄大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中专,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镇**路**号。被告人黄大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2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现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大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大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大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大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庄志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大某至江苏省淮安市、南京市学校宿舍盗窃,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大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工学院北苑15号楼,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现金人民币415元、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50元、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元、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2865元。
2.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黄大某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晓庄学院13号楼104宿舍,盗窃被害人褚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大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诸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大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大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大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2489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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