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郴州市北湖区**街道**村**组**号。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2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同福路花园洞小区B3栋6楼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从其居住的6楼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混合物1.74克、以及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混合物2.25克。经查实,黄某某为以贩养吸,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
1.2019年8月10日凌晨5时许,黄某某在其位于花园洞小区B3栋6楼家中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100元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19日,黄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北站红绿灯路口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0元冰毒和麻古。
3.2019年8月23日下午,黄某某在其位于花园洞小区B3栋6楼家中卖给黄某某100元麻古水。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电子称(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劣迹材料等书证;3.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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