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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住江苏省洪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收购赃物,于2007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攀爬脚手架开窗的方式进入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宝庆银楼金条一根。

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攀爬脚手架开窗的方式进入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男士OMEGA手表一块(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明牌铂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7640元)、合成碳硅石戒指一枚(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苏果卡三张(500元面值两张、1000元面值一张)及各品牌香烟共计31条。其中,软九五香烟7条、硬九五香烟1条、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黄金叶(天香细枝)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6条、细枝中华1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南京(雨花石)香烟1条、硬芙蓉王香烟1条、黄金叶(天尊)1条、雪域香烟1条,被窃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2418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在淮安市洪泽区微山湖路5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另,被窃1000面值、500元面值苏果卡各一张、OMEGA手表一只、合成碳硅石戒指一枚及部分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中苏果卡两张、OMEGA手表及合成碳硅石戒指一枚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苏果卡购买消费明细、购买凭证、质量保证单、保修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卷烟价格目录等;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蔡某甲、朱某某、袁某某、蔡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书等;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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