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培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三亚市人,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人,捕前住原籍。因贩卖毒品于2009年4月1日被保亭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培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6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黄培育在三亚市**小学**栋宿舍楼下将被害人欧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9元)偷走,并将偷来的电动车推到吉阳镇荒园村的一处废弃房子内将该车藏匿起来。2014年6月13日7时许,黄培育将偷来的电动车以8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王某某,该电动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培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2014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黄培育在三亚市吉阳临时农贸市场**快餐店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凯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2元)偷走。黄培育将偷来的“凯铃”牌电动车开到榆红村处,并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中年男子,该电动车未追回。
2014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黄培育在三亚市吉阳临时农贸市场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培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培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建虎
附:
1.被告人黄培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无联系方式,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37993****;
2. 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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