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98号
被告人黄城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区**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城淋、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五一”期间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黄城淋在本市**镇**社区向吸毒人员冯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收取现金100元。
二、2020年5月10日的晚上, 被告人黄城淋在本市**社区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支付宝转账100元。
三、2020年5月13日18时许, 被告人黄城淋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房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收取微信转账90元。
四、2020年5月13日19时许,吸毒人员“大录仔!阿三”向被告人黄城淋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黄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忙送到附近**专卖店门口。后李某某去到**专卖店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1包,净重0.16克。
2020年5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镇**路**号**房出租屋将被告人黄城淋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缴获海洛因16包,净重3.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城淋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城淋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李某某无视国法,协助黄城淋贩卖毒品,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城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黄城淋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U盘一个)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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