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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坤锌、高欢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坤锌,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号。2019年5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从山西省晋城监狱押解至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坤锌、高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黄坤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陈某甲(另案处理)邀集或者招聘被告人黄坤锌、被告人高欢和曹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漳平市芦芝镇农商银行旁一民房内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建立“五环青龙”微信群,然后再将参赌人员拉入微信群中,依托PC蛋蛋网站开奖结果进行外围赌博。在赌博群中,陈某甲系该赌博群“老板”,黄坤锌负责现场管理并占有一定的股份,被告人高欢和曹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分别负责客服、财务、“机器人”。自2017年3月2日至案发,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7505454.41元,其中,被告人黄坤锌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7505454.41元;被告人高欢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22929.87元。

2017年5月6日,被告人黄坤锌在漳平市芦芝镇农商银行旁的民房六楼当场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高欢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23号胜境酒店101005房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电脑等部分作案工具;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坤锌、高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坤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坤锌、高欢为赚取非法利润,伙同他人通过微信群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黄坤锌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7505454.41元;被告人高欢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22929.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坤锌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坤锌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欢现住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苏郢村江郢组1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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