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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地,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4********,汉族,文盲,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2005 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9月被因犯盗窃罪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郫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至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村10组A04县道旁路边,利用租赁的吊车和货车将广东省**有限公司放置于该处的4根天然气管道盗走。随后黄某某、刘某某将盗窃的天然气管道运至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成灌东路一再生资源回收站销赃。经鉴定,被盗天然气管道价值人民币111492元。

2019年6月23日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西营商务酒店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2019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木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805****;1311187****)

3.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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