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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采矿罪)(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生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圣容,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其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以上四人均已判决)未经政府许可,在闽侯县**乡**村老人会后面的沙滩上非法采砂后贩卖。经查证,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砂共计约12211.52方,涉案价值约人民币793748.8元。

年4月到12月期间,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等人在明知鸿尾乡埕头村陈某甲、陈某己(已判决)等人砂场的河砂系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用闽******、闽******、闽******货车购买非法河砂运输到闽清县**贩卖牟利。其中被告人黄圣容系闽******车股东,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系闽******车股东。另外,被告人黄圣容对接品胜混凝土搅拌站结算业务,被告人陈某某对接六角混凝土搅拌站结算业务。经价格鉴定,该段河砂属于Ⅱ区粗砂,价格为65元每立方米。被告人黄圣容涉案非法河砂293车,每车约40方,涉案金额约人民币761800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非法河砂126车,每车约40方,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276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0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圣容被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判决书、账本复印件、运砂收据、接收河砂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廖某某13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黄圣容、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价格咨询证明;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圣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约12211.52方,涉案价值约人民币79374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在明知鸿尾乡埕头村陈某甲等人开办的砂场是非法砂场的情况下,仍贩卖该砂场非法河砂牟利,被告人黄圣容涉案金额约人民币761800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276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圣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圣容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黄圣容、陈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证据材料5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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