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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锋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黄国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黄国锋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9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国锋盗窃田某某放于**镇**化妆品店二楼卧室鞋盒内的现金13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黄国锋盗窃田某某放于**镇**化妆品店二楼卧室床底箱子内的现金2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黄国锋盗窃田某某放于二楼卧室衣柜上的黄金手链一条,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黄金手链的价格为48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盗窃田某某放于**镇**化妆品店吧台书籍内的现金600元。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国锋被王某某扭送至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国锋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国锋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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