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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红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黄国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市场旁租赁房**楼**(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国红途径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20号“巨琪大药房”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药房西侧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内存放有手机等物品,遂产生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随后,黄国红返回其位于附近的住处并更换衣服、带上口罩后再次返回到前述停车现场,使用砖头将该车后排车窗玻璃砸碎后,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于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36元的VIVO牌Y97型手机和500元人民币以及10元港币盗走。后黄国红将上述所盗手机卖予欧某某经营的位于永川区**大道中段**号的二手手机回收店,获款400余元。

2020年5月9日,民警在永川区天枰菜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黄国红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0日,民警在黄国红的住处,查获其实施盗窃前后所穿上衣。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欧某某的店内查获上述手机并于同月14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国红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国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国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鑫

检察官助理

:熊小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国红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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