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国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2011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路段,被告人黄国权无故用脚踢坏停放在**服务部门口停车位的被害人杨某某的粤EU****红色日产骊威小汽车和**饭店门口停车位的被害人王某某的粤E1****黑色雪佛兰科鲁兹小汽车,造成红色日产骊威小汽车车尾箱位置凹陷、黑色雪佛兰科鲁兹小汽车车头盖位置凹陷。经鉴定,两辆小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国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国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国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权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 郑文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国权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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