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国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国勇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时代广场侧面马路边未上锁的白色铃木电动车偷走,当被告人黄国勇将盗窃的电动车推至樟树市红运楼酒楼旁边的花坛中间时,被樟树市公安局特警队巡逻员熊某某、曾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国勇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被告人黄国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6日已将被盗电动车返还至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照片、购买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前科材料;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国勇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勇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且其具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国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清泉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国勇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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