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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山县**镇**路**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翡翠制品的虚假消息,以出售翡翠玉石名义骗取张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唐某某、汪某某、丁某某、常某某、卓某某、崔某某信任,后以不发货或发送假翡翠玉石的手段骗取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总计44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搜查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海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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