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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来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6〕27号

被告人黄某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1日被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0日退回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6年2月16日,该案重新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因购买“六合彩”输钱后心情郁闷,产生了找人发泄的念头。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来从其租房处携带一把羊角锤外出闲逛并伺机泄愤。次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来逛至晋江市陈埭镇江**村**市场附近,后在该市场东侧的公厕上厕所时,被告人黄某来发现蹲在隔壁坑位的被害人温某某(男,殁年17岁,江西赣州人),被告人黄某来随即持羊角锤猛砸被害人温某某头部十余下,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黄某来随后又返回案发现场毁灭罪证,并在离开时带走被害人温某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元)。经法医鉴定:死者温某某符合头部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黄某来于2015年7月15日1时许,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来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来的供述和辩解。

4.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尸检照片、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现场照片及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7.晋江市公安局工作说明、案件侦破经过等综合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来为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妍

2016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来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补充材料壹拾捌张及光盘壹拾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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