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和黑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和黑(曾用名黄头仔),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街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和黑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和黑受雇佣在***省道改造工程A标段的工地(以下简称***省道工地)上,负责组织工人平整、破碎石块。期间,被告人黄和黑先后雇佣了林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等人到工地工作。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和黑在215省道**镇**村路口附近工地上将一包黑火药(装在黑色塑料袋内,外包装为红色米袋)交给林某某,并指使其藏在该工地。1月7日下午和1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和黑、林某某等人先后两次使用上述黑火药爆破石块。至1月8日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工地一空压机旁查获未用完的黑火药一包(净重4.85千克),并查获被告人黄和黑。经查,被告人黄和黑、林某某等人还曾于2019年12月间在工地上使用黑火药爆破石块。

2020年1月9日,经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漳州点进行应用性试验,上述查获的黑火药具有爆炸威力,属爆炸危险品。

2020年1月21日,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黑火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钠、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书、任命书、人员薪资表、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5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和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漳州点出具的《应用性试验报告》、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称重、搜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称重取样笔录、称重取样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和黑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在公共场所非法存放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和黑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