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成望,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21979********, 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村。原系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年01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 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8月起,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首的走私柴油团伙先后租赁油船“泓雄178”、“翔峰油1”用于走私。
从2017年8月15日至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指挥同案人按照指令前往外伶仃以南境外海域,关闭AIS逃避监管,以特殊接头方式与境外供油船联络,被告人黄某某在走私过程中为走私船只提供虚假运输单证以备查,负责联系租赁油罐、接油、卸油接货工作,共参与走私柴油入境5船次,其中“泓雄178”船2次,“翔峰油1”船3次,走私柴油数量共计4259.56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572772.21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中山市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运输单证、仓储入库单、海图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 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红岚
2019年5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伍册,光盘贰张;
3. 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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