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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双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黄双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湾**号,1995年11月3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双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门被害人吴某某的出租房内休息,趁吴某某早起外出跑步时,将吴某某挂在卧室南墙上黑色皮包内的3万元钱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双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庄,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胡庄“虹云幼儿园”对面的某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某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双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黄双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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