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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友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黄友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0月23日期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月31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友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友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友龙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盗窃他人财物4次,分述如下: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友龙去到**镇**村**村**巷**号**店,以砖头和铁棍撬自动售卖机的方式,盗窃成人用品未果,同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获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黄友龙去到**镇**市场**栋**房盗窃饼干一盒,次日被民警抓获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黄友龙去到**镇**市场**栋**档口盗窃火腿肠一根(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元)、女式上衣和女式长裤各一件(已发还),同日被民警抓获,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黄友龙去到**镇**广场**号档口**店内盗窃皮肤检测仪一套(已发还,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92元),后藏至距现场约10米的空置商铺内(未租出),离开时被商场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友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友龙在实施第一次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友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友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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