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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厚泽招摇撞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厚泽,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厚泽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黄厚泽与康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安化县东坪镇去盗窃东西。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厚泽伙同康某某驾驶车辆途经536国道安化县经济开发区(原田庄乡)茶酉社区鹊坪片区路段时,发现有一辆悬挂贵州牌照的红色小车停在公路旁边,遂以冒充警察的名义去检查车辆,骗取财物。康某某下车走到受害人林某某的车旁,以怀疑林某某吸毒检查车辆为名,骗取受害人林某某的“华为”nova5Pro手机一台和身份证一张。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黄厚泽一直密切注意康某某的行动,在康某某拿到财物返回车后,两人又以受害人林某某比较可疑,怀疑吸毒为由让他驾驶车辆一起去派出所,随后,被告人黄厚泽和康某某驾驶车辆尾随林某某的车辆行驶几百米后掉头逃走。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华为”nova5Pro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关于“林某某”身份证移交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黄厚泽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8.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厚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厚泽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厚泽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和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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