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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巷**房,盗得居住于该处的朱某某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经鉴定,该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652元。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汇侨路66号汇侨主题酒店223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华为销售确认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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