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未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队**片**号。2003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1月2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姓名为“魏俊杰”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广州市白云区**旅店**房,准备作案。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无名氏带至上述房间后,采用布条捆绑被害人手脚,毛巾塞住被害人口部及扼压颈部等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无名氏系被他人塞口、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双手、脚被捆绑。),搜掠被害人财物后逃离现场。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紫金县**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坤
2019年5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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