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5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日、2005 年12月2日、2009年9月14日、2011年10月26日、2014年7月8日、2016 年7月25日、2019年5月3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一年,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 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行至瑞安市**街道**村**路**号,爬阳台进入被害人阮某某的住处,窃取阮某某放于客厅沙发上的华为P40Pro手机1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83元。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的莘塍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