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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贪污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6〕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4052,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原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住本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6年4月1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其利用参与决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职务便利,在**集团内部职务调整、决策下属企业人事安排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为**集团副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职务升迁和变动中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胡某某50万元贿赂

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集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组织构架调整过程中,为时任**集团副总经理胡某某保留现有职位和职权,并收受胡某某50万元现金。

(二)收受黄某乙10万元贿赂

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集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集团下属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干部任职、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黄某乙10万元现金。

(三)收受林某某20万元贿赂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受时任**集团副总经理的林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时任**集团副总经理的白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职务晋升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收受林某某20万元现金。 

二、贪污犯罪事实

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国资委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该公司从2000年起实行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由广州冷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机公司)和广州市**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箱公司)组成了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冰箱冷柜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事业部销售公司是在事业部的架构下,由冰箱公司和冷机公司的销售人员组成,负责统一销售冰箱公司和冷机公司产品,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人黄某某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担任事业部销售公司总经理。在此任职期间,黄某某利用对销售公司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经营的职务便利,通过指使下属员工陈某某等人使用虚开发票直接套取现金或者虚列业务开支套取销售费用,再用虚开发票平账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59.734万元。上述款项黄某某全部用于个人炒股和个人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刘嵘

                              2016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及检察卷共二十一册。

  3.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80万元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用账户,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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